公告欄

不受理藥品、化妝品之法源

發表於 2011-09-24 1:03pm
「能否接藥妝代購案?」下述或許可以說明一下:

藥品:

根據藥事法(含實行細則)第39條規定:
 製造、輸入藥品,應將其成分、規格、性能、製法之要旨,檢驗規格與方 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,
 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、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,並 繳納費用,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,
 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, 始得製造或輸入
違者,依據藥事法第92條規定:
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化妝品
根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(含實行細則)第7條規定:
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,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、成分、色素名 稱及其用途之
 申請書,連同標籤、仿單、樣品、包裝、容器、化驗報告書 及有關證件,並繳納證書費、
 查驗費,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;經核 准並發給許可證後,始得輸入
違者,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:
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;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。

本站人員與衛生局官員接洽,根據衛生局官員敘述,整理下列以供參考:
 1.若您是去日本旅遊,順便幫親戚朋友帶回,這個衛生單位管不著。
 2.若是擺上網站,視同販賣,這就要罰了。
 3.但衛生單位因人手不足,無法一一稽查,通常都是有檢舉才會檢查;檢舉人可能會發予獎金。
 4.被檢舉人可以提出行政訴訟,也許法院會裁定不罰。
結論:公單位:『我們該辦就辦,若您覺得不合理,就走法院。』(我們小百姓哪有這麼閒呀...)